用协商民主理念统领提案工作
2014-03-05 08:50  

把协商民主精神贯穿到提案工作的全过程,在提案的提出、立案、办理、督办等环节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协商活动,不断提升提案工作科学化水平

党的十八大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作出新的重大部署,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求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人民政协要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是政协履职的主要载体和重要方式,把协商民主的理念和要求融会贯通到工作的各个环节,是提高提案工作实效,实现提案工作价值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

做好新时期的人民政协提案工作,必须把协商民主精神贯穿到提案工作的全过程,在提案的提出、立案、办理、督办等环节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协商活动,不断提升提案工作科学化水平。

提案的质量要高。提案提出是提案工作的第一环节,提案的质量和水平,直接关系到提案作用的发挥。一件高质量的提案,往往能紧扣党和政府的工作重心,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提案质量,一方面需要政协组织通过召开政情通报会、委员协商座谈会、组织委员视察调研等形式,为委员知情明政创造条件;另一方面也需要提案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足够的第一手资料,并在此基础上,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提出有见解、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提案的立案要精。审查立案是提案工作的基础环节,是保证提案质量的重要关口。提案数量过大,会给承办单位带来过重的办理负担,尤其是提案主要承办单位,每年承办的提案数量较多,必然造成办理时间和精力得不到保证。再加上提案本身质量参差不齐,一些提案调研不够、分析不透,所提建议针对性、可行性不强,办理难度大,也直接影响了提案的办理效果。因此,提案立案必须要精,只有加强提案审查,正确处理质量与数量的关系,才能切实发挥好提案的作用。近年来,湖南省政协在提案审查立案工作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通过召开有政协组织、党派、界别、相关委员、有关单位参加的立案协商会,加强立案环节的民主协商。同时,对委员提案进行分类甄别,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适当作并案处理,对要求解决微观层面具体问题的提案转为群众来信,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立案。通过提案立、撤、并、转工作,把好审查立案关口,使提案的质量和数量达到合理平衡,为提案的办理打下良好基础。

提案的办理要实。办理是提案工作的关键环节,提案办得好不好,关键是看提案所提意见建议是否真正落实,是否解决了人民群众的困难,是否促进了工作的改进,是否解决了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无论提案内容多么重要,调研多么深入,分析多么透彻,所提建议多么可行,如果得不到有效办理,就不能体现出提案应有的价值。提案办理尤其需要协商。政协组织要主动加强与提案承办单位的协商,适时召开提案办理协商会。提案承办单位要主动与提案者和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主动征求提案者的意见,了解群众的诉求,找准需要解决的问题。要深入实地,了解情况,分析原因,努力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要切实把提案办理作为改进工作、服务群众的重要手段,对有条件、能解决的问题要迅速解决,经过努力、创造条件可以解决的要尽快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逐步加以推进,避免解释多措施少、重答复轻落实等问题,努力做到办一件成一件。

提案的督办要严。督办是推动提案意见建议落实的重要手段。通过督办,能促使承办单位更加主动、更加务实地办理提案。督办贵在严,只有严要求,才能督到实处、办出成效。要不断创新督办方式,通过在委员视察中安排提案督办内容,把提案督办纳入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等,加大提案督办力度,促进提案办理落实。要加强督办工作的协商互动,政协组织要搭建好平台,与提案承办单位开展好督办协商,提案承办单位也要定期自查,及时向政协组织通报提案办理进展情况。(陈求发 湖南省政协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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