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确认识和把握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新发展新变化
( 一 ) 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重要地位。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统 — 战线,是我们党不断取得胜利的一条基本经验,是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也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治国理政必须正确处理的一个基本问题。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面对繁重复杂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统一战线作为团结各方面力量的广泛联盟,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任务更加繁重。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始终得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始终面临的重大课题,统一战线作为我们党特殊的群众工作,在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中具有独特优势,总之,统 — 战线是我们党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法宝,是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法宝。
( 二 ) 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团结 — 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服务,为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和祖国和平统一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 三 ) 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重要特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社会阶层在我国出现,统战工作对象增多,同时由于 “ 一国两制 ” 的实施,团结的范围进 — 步扩大,统一战线具有空前的广泛性;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把不同党派、不同民族、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信仰以及生活在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全体中华儿女团结起来,求同存异、共同奋斗,统一战线具有巨大的包容性;社会各方面成员在根本利益一致性不断增强的同时,呈现出不同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方式和利益要求,选择性、自主性、差异性日益增强,统一战线具有鲜明的多样性,统战工作由政治领域拓展到经济、文化、社会领域,由大城市拓展到中小城市,由公有制单位拓展到非公有制单位,参与统战工作的部门和组织日益增多,统一战线具有显著的社会性。
( 四 ) 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性质。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已经进一步发展成为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最广泛的联盟。
( 五 ) 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工作范围。在新的发展阶段,统一战线工作范围进一步扩大,主要包括: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少数民族人士,宗教界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原工商业者,起义和投诚的原国民党军政人员及眷属,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去台湾人员留在大陆的亲属,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等。统一战线工作的重点是党外代表人士。
( 六 ) 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发展目标。全面加强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建设,推动统一战线事业蓬勃发展,使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团结更加巩固,各民族的关系更加和谐,社会各阶层的关系更加协调,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更加适应,大陆同胞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的联系更加密切,努力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可持续发展的统一战线,为增强党的执政能力、提高国家综合实力、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提供广泛支持和有力保障。
(七)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坚持党对统一战线的领导,坚持为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服务,坚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两面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求同存异、体谅包容,坚持 “ 团结 —— 批评 —— 团结 ” ,坚持以人为本、照顾同盟者利益等。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必须始终不渝地遵循和贯彻这些原则。
二、充分发挥统一战线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优势和作用
( 八 ) 为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要把发展作为统一战线成员团结奋斗的第一要务,努力把社会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上来。支持广大统 — 战线成员围绕经济建设的重大问题考察调研、建言献策,围绕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任务,充分发挥在知识创新、科技创新中的作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环境,提高企业素质,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和对外经贸交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开展光彩事业、智力支边和扶贫帮困及温暖工程等,开展 “ 一企帮一村、多企帮一村 ” 活动,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支持港澳台企业到祖国大陆投资,参与国家现代化建设。
( 九 ) 为促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服务。要充分发挥统 — 战线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的重要作用,立足我国国情,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断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和各界人士有序的政治参与,支持他们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不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充分实现。坚持和遵循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政治准则,支持民主党派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发挥他们在国家政权建设、国家事务管理、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执行中的重要作用。
( 十 ) 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服务。要充分发挥广大统一战线成员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领域中的作用,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吸收和借鉴世界各民族文化的有益成果,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民族地区文化设施建设,支持和保护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创新,鼓励各民族加强文化交流,发展多元一体、丰富多彩的中华民族文化。引导宗教界挖掘和弘扬宗教文化中的有益内容,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义利兼顾、诚信守法,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支持民主党派和有关人民团体及专家学者积极参与国际民间文化交流,大力推进海外中文教育,推动中华文化的传播。支持文史研究馆馆员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发挥作用。
( 十一 ) 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关系,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有机结合起来,始终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巩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格局。正确认识和处理各民族特别是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团结和引导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各阶层的关系,激发创造活力,注重公平正义,鼓励先富帮助后富,形成社会各阶层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互相关爱、和谐相处的局面。正确认识和处理大陆同胞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的关系。
( 十二 ) 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和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全面贯彻 “ 一国两制 ” 方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的作用,不断发展壮大具有广泛包容性的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推进以爱国者为主体的 “ 港人治港 ” 、 “ 澳人治澳 ” ;充分发挥港澳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委员及各方面代表人士和爱国团体的作用,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根据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地推进香港、澳门政治体制发展,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重视和支持香港、澳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加强内地与港澳在经贸、科教、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加强同港澳社会各界特别是专业界人士和年轻一代的交流交往,增强港澳同胞的国家观念和民族意识。继续贯彻 “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 ” 的基本方针和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以及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的四点意见,贯彻实施反分裂国家法,反对和遏制 “ 台独 ” 分裂势力及其活动,推动两岸关系朝着和平稳定的方向发展;发挥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会、妇联、青联、工商联、台联、统促会等有关团体的作用,促进两岸民间交流和往来,加强与反对 “ 台独 ” 、主张发展两岸关系的台湾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的交流,努力做好争取台湾民心的工作。以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为目标,坚持把维护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根本利益作为侨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鼓励和支持他们关心和参与祖国现代化建设,鼓励和支持他们传承和传播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引导华侨华人社团加强团结合作,推动全球 “ 反独促统 ” 运动,加强与华侨华人特别是华裔新生代代表人士的联系交流。
三、认真贯彻统一战线若干重要领域的方针政策
( 十三 ) 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 ( 中发 [ 2005 ] 5 号 )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 中发 [ 2006 ] 5 号 ) 精神,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不断推进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之中的原则,广泛听取和吸纳党外人士的意见建议,不断推进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拓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渠道,支持他们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献计出力,充分发挥他们参政议政的作用。各级党委要健全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自觉接受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切实保障党外人士履行民主监督的职责,鼓励他们畅所欲言,敢于坚持正确意见。各级纪委和监察部门要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并听取意见,邀请他们参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专项检查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凡是有条件的,都可在党外人士中开展聘请特约人员工作,充分发挥各类特约人员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支持民主党派根据各自章程规定的参政党建设目标和原则,全面加强参政党建设,推动执政党建设和参政党建设互相促进。
( 十四 )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 ( 中发[ 2005 ] 10 号 ) 精神,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项基本政治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强相关配套法规建设,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和自治地方各项合法权利;以提高素质、改善结构为重点,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重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中高级领导干部。努力缩小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以及民族地区内部的差距,积极帮助民族地区培养更多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大力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切实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问题。大力扶持特困少数民族、人口较少民族、边疆少数民族加快发展步伐。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问题。
( 十五 )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 ( 中发[ 2002 ] 2 号 ) 精神和《宗教事务条例》,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科学的、历史的观点看待宗教,充分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确保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切实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工作,形成宗教界、信教群众与党和政府共同抵御渗透的局面。把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和宗教界正常对外交往区别开来,鼓励和支持我国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和对外宣传。着力解决各宗教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坚决制止宗教干预行政、司法和教育等现象,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置涉及宗教因素的突发性事件。
( 十六 ) 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要尊重党外知识分子的劳动和创造,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鼓励他们把实现个人价值与建设创新型国家结合起来。按照培养、吸引、用好人才的要求,积极为党外知识分子从事教育、科研等工作创造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掌握新形势下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和建立必要的载体和渠道,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引导。做好留学人员统战工作,支持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通过多种形式报效祖国。
四、切实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
( 十七 ) 团结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是统一战线的重要任务。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主要由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自由择业知识分子组成,他们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新兴力量,是统一战线工作新的着力点,要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在党的周围,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不断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凝聚新力量。
( 十八 )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的方针和内容。
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要密切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联系,了解和掌握新的社会阶层的发展变化,畅通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维护合法权益,鼓励和帮助他们发展事业,表彰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致富思源、富而思进,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自觉履行义利兼顾、扶贫济困的社会责任,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党的建设。
( 十九 ) 探索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的机制和方法。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统战部门牵头、党政有关部门参加、社会有关团体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开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的合力。要以社团为纽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发挥社会团体在开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中的作用:以社区为依托,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纳入街道、社区党组织工作范围,认真贯彻落实统一战线方针政策;以网络为媒介,注意运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掌握情况、宣传政策、开展工作;以活动为抓手,组织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参与考察调研、扶贫济困、专业咨询等,寓统战工作于各类活动之中。
( 二十 )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队伍。把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的培养选拔纳入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
建立和完善评价体系,有重点地培养选拔,逐步建立一支代表人士队伍。注重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中党员的作用。适当增加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数量,做好向有关人民团体推荐提名工作。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比较集中的行业协会,可推荐适当数量的党外人士担任领导职务。
( 二十一 ) 重视发挥工商联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工商联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中的主渠道作用,就有关问题听取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工商联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充分发挥工商联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助手作用,健全和完善工商联民间商会职能,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非公有制经济有关政策和在协调非公有制经济有关工作时,要吸收工商联参加。工商联要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体现特色,增强吸引力,提高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的能力。统战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商联党组的领导,充分发挥工商联党组在工商联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五、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 二十二 ) 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工作的原则、要求和重点。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进步性和代表性相统一,坚持政治教育和实践锻炼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坚持发扬民主、沟通协商。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是:解放思想、拓宽视野,抓住源头、打好基础,完善机制、推进选拔,努力造就一支能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有广泛代表性和较强参政议政能力、与党长期亲密合作、德才兼备的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重点是: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组织负责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社会团体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人士,无党派和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加大在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司法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加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人民团体领导班子中的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加强对爱国宗教团体负责人和教职人员的培养培训。努力建设一支爱国爱港、爱国爱澳代表人士队伍。
( 二十三 ) 努力提高党外代表人士的综合素质。把思想政治建设作为首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理论培训和政治引导,巩固党外代表人士同中国共产党长期合作的思想政治基础,提高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把握能力。通过在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以及有关人民团体任职和多岗位交流等形式加强实践锻炼,提高他们的组织协调能力。组织党外代表人士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积极建言献策,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引导党外人士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支持他们更好地发挥作用,提高合作共事能力。引导他们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道德品质修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在培训党外人士中的作用。
( 二十四 )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后备队伍建设。把党外代表人士后备队伍建设工作纳入人才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健全党外代表人士后备队伍培养选拔制度,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领导班子,按照多于可配备职数的要求建立党外人士后备队伍。促进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工作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完善后备人才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机制。积极稳妥地开展公开选拔党外领导干部工作。
( 二十五 ) 完善党外代表人士培养选拔任用工作机制。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党外人士在各级人大,政协中占有比例和数量的规定,积极选拔优秀党外人士在政府和司法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并切实保证他们有职有权有责,为他们健康成长、发挥作用创造条件。统战部要会商有关部门,负责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中的党外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加强与组织部门的沟通联系,认真做好党外干部的发现、推荐、培养,并协助组织部门做好考察等工作。在党委决定对党外干部任免、调动、交流前,组织部门要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统战部、组织部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各级政协常委、委员的推荐报名工作。完善党委及其部门负责人与党外代表人士联系交友制度,建立党外代表人士举荐和考察责任制。
六、加强和改善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 二十六 ) 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统一战线工作。统战工作是全党的工作。各级党委要把统一战线工作作为事关党和国家全局的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着力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为统一战线工作创造良好条件。把统战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的考核内容,把统战工作纳入宣传、新闻工作计划,加大对党外代表人士的宣传力度,有民主党派职务或身份的在新闻报道中应按规定注明。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重要教学内容,作为培训党政干部的必修课程。把多党合作、人民政协、 “ 一国两制 ” 、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等统一战线知识列入国民教育内容。把统一战线理论研究纳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建立健全联系党外人士制度,每个党政领导干部都要联系若干名党外代表人士。按照中央的要求配备好省及省以下党委统战部部长。未由党委常委担任的统战部部长,要担任同级政协副主席,并列席有关党委常委会会议。
( 二十七 ) 充分发挥统战部门的职能作用。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战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省 ( 区、市 ) 、地 ( 市、州、盟 ) 、县 ( 市、区、旗 ) 要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和精干、统一、高效的原则,结合各自特点,在统战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和相关干部的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的体制。各级统战部要切实担负起牵头协调和监督检查本地区统战工作的职责,加强对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门的沟通、联系、指导,积极支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增强统一战线意识,加强同统战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善于在工作中体现统 — 战线的方法和要求。
( 二十八 ) 切实照顾同盟者利益。要努力畅通统一战线成员反映意见和要求的渠道,建立健全照顾同盟者利益的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党外人士要进行适当安排,享受相应待遇。在制定有关政策时要认真听取统一战线成员的意见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著名党外人士及其配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起义投诚的原国民党军政人员及其眷属、原工商业者及其遗孀、归侨侨眷等统一战线成员,要给予适当照顾。
( 二十九 ) 加强基层统战工作。县级统战工作要以民族、宗教、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党外知识分子工作为重点,社区统战工作要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工作为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统战工作要以党外知识分子工作为重点。保证基层统战工作必要的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 三十 ) 加强统战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要按照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具有民主作风、善于处理复杂问题的要求,配强配好统战部门领导班子。加大统战部门干部与其他部门干部交流的力度,有计划地选派优秀干部到基层挂职或任职。努力建设一支勤奋学习、作风民主、求真务实、廉洁自律、团结奉献、开拓创新的统战干部队伍。